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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

发布时间:2013-10-08 21:16 来源:未知 查看次数:

    各地级市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迅速宣传贯彻“两个规范”,使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汽车客运站、客运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能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两个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确保顺利、有效贯彻实施。

   二、全省各客运站应迅速制订“两个规范”的实施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两个规范”的各项要求,认真把好营运客车安全技术关,把好营运客车的出站关。

   三、关于《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例检规范》)
(一)具备场地条件的在用汽车客运站和在建、拟新建的汽车客运站,应按照《例检规范》的要求配置人员、场地、设备;确受场地限制不能在场内进行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在用汽车客运站,在不影响客运车辆正常发班的前提下,经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客运站以外的场地或委托具备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条件的单位进行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但须经客运站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上盖章确认。
(二)汽车客运站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资格应符合《例检规范》的要求。对尚未开展且目前不具备条件开展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核发工作的地区,例检人员须经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按国家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考试大纲及部安全例检宣贯材料的要求考核合格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方可从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督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培训考核工作。具备条件开展资格证考核工作的地区,当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报厅同意后自行组织考核并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监督。
(三)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推行客车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安全例检信息的登记,流转及共享纳入客运站智能管理系统,并与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广东省客运站进出站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应用。
(四)2013年6月30日前是我省实施《例检规范》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全省各客运站应按《例检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章制度、例检内容、例检流程、例检设施设备、人员资格、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完成调整的客运站或外协单位进行验收。自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各汽车客运站全面执行《例检规范》。


   四、关于《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出站规范》)
(一)我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内容和登记信息,应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进出站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出站规范》的要求,在《通知》附件“出站登记表”内增加“是否超员”和“是否系好安全带”的实车检查项目。
(二)四级、五级汽车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内容和登记信息应严格按照《出站规范》的要求执行。
(三)全省等级客运站应在2013年1月25日前落实相关准备工作,从2013年1月26日起全面执行《出站规范》。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综合运输处反映。
联系人:龙东升、冯鹏展
联系电话:020-83730656、83730800
传真电话:020-8384670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12日